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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请认定工亡 确认劳动关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11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顺角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616号7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刘召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倩,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素英,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家属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家属

法定代理人:家属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民,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家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家属

上诉人上海顺角轩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角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家属、家属、家属、家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3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顺角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倩,被上诉人家属及家属、家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家属、家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12月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角轩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顺角轩公司与AAA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4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第一,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并非认定工亡纠纷,AAA是否抢救无效死亡不应在本案中予以认定。一审法院仅仅凭借送医治疗这一事实而认定抢救无效,事实认定错误。第二,AAA与顺角轩公司并无劳动关系。顺角轩公司将厨房及前厅的工作全部外包给刘某,AAA由刘某招用并负责其平日工作的管理,劳务费也由其发放。顺角轩公司无法核实家属、家属、家属、家属提交的劳动合同真实性,故AAA与顺角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家属、家属不同意顺角轩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属、家属未发表答辩意见。

顺角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顺角轩公司无需支付家属、家属、家属、家属2021年2月14日AAA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283元;2.确认顺角轩公司与AAA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4日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家属、家属系AAA的父母,AAA与家属系夫妻,生育家属。

2018年11月开始,AAA在顺角轩公司厨房工作,未缴纳社保。2021年2月14日下午16时,AAA在工作中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9时52分死亡。为治疗,产生医疗费1,283.42元,顺角轩公司未支付上述费用。2021年3月30日,刘某转账支付家属12,426元,附言为“AAA劳务费用结清”。

2021年3月30日,家属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顺角轩公司支付AAA2021年2月14日医疗费1,283元,确认AAA与顺角轩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会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裁决,支持家属全部仲裁请求,顺角轩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审理中,1.顺角轩公司提供期限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的餐饮厨房承包合同一份,载明乙方(案外人刘某)根据甲方(顺角轩公司)需要担任餐厅后厨的管理和日常业务的管理,全权负责乙方人员的工资待遇、保险待遇等。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乙方的包厨工资为九万元/月等。家属对该份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顺角轩公司没有提供该协议实际履行的证据,且认为即便按该合同,实际仍是劳动关系。2.家属提供AAA与顺角轩公司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称系AAA去世后自顺角轩公司经理刘某处获得,无法提供原件。该合同载明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月工资7,000元。该复印件上有刘某签名及顺角轩公司盖章。顺角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顺角轩公司为餐饮企业,AAA自2018年11月起在顺角轩公司从事厨师工作,顺角轩公司主张其与案外人刘某之间系劳务承包关系,AAA由刘某招聘管理,与顺角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然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故一审法院确认顺角轩公司与AAA之间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AAA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家属要求顺角轩公司支付2021年2月14日医疗费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一审法院支持顺角轩公司诉请,本案中顺角轩公司无需支付家属上述医疗费。家属可待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确认上海顺角轩餐饮有限公司与AAA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4日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上海顺角轩餐饮有限公司不支付家属、家属、家属、家属2021年2月14日AAA医疗费1,283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等,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AAA自2018年11月起在顺角轩公司从事厨师工作,被上诉人提交了AAA与顺角轩公司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考虑到AAA已经去世,被上诉人作为亲属举证能力明显弱于用人单位,其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顺角轩公司主张AAA由刘某招聘管理,与顺角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就此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现顺角轩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不予认可,但无相反证据反驳,其提供的餐饮厨房承包合同仅能证明刘某曾与顺角轩公司订立承包协议的事实,但尚不足以证明AAA身故前的实际用工情况,故本院确认顺角轩公司与AAA之间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医疗费,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请求未予支持,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顺角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樱

审判员 武之歌

审判员 易苏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韫

书记员 吴逸伶


发布于2023-12-18